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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高新区法院对我市一起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,替考有罪,考生和枪手都判刑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8/4/17 18:07:27 人气:2028

苏州高新区法院对我市一起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,替考有罪,考生和枪手都判刑

 (记者 邹强 通讯员艾家静)前日,苏州高新区法院对我市一起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,考生陆某和“枪手”黄某因犯代替考试罪,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、缓刑三个月,并各处罚金二千元。据介绍,这是2015年11月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入刑后,苏州宣判的首例替考犯罪案件。

  去年10月28日,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点举行。当天上午10时许,苏州市人事考试

  院工作人员在考场巡查时发现,一名考生提供的身份证为假证。“当时我用身份证识别仪查了一下,仪器显示无法识别。我立即判断这张身份证为假证。”该工作人员立即把这名考生带到了考务办公室,并报案处理。

  经查,考生陆某和“枪手”黄某是多年好友。陆某因工作需要,报名参加国家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,但自己觉得难以通过,便拜托已退休的黄某为其充当“枪

  手”。

  “当时完全是为了帮好朋友的忙,而且我觉得替别人考试,显得自己特别有本事,可以炫耀,所以就答应了。”黄某在庭审时供述,当得知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需要查验考生身份证后,他就去办了一张姓名为陆某、照片为自己的假身份证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被告人黄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,被告人陆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,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。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此案的承办法官龚雷告诉记者,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,新增了“代替考试罪”这一罪名,代替考试违法行为由此正式入刑。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明确: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,既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,也包括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。考试者和替考者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。

  法官提醒,替考行为不仅破坏社会诚信,也严重损害其他考生利益。替考违法入刑后,司法机关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加大。建议广大考生认真对待考试,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找人替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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